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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登記檔案查閱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 2015-05-25    浏覽量:

上海市企業登記檔案查閱辦法
 
    第一條(目的)
    爲了充分發揮企業登記檔案的社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上海市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登記檔案是指本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登記、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其中對企業登記檔案進行摘編所形成的材料,稱之爲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
    第三條(實施部門及職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室和各分局(區市場監管局)檔案室具體開展企業登記檔案的查閱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登記網上電子化檔案查閱的相關技術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條(查閱方式)
    本市企業登記檔案通過計算機系統采取電子化查閱的方法。除需要鑒定字迹或印鑒外,不再提供紙質原件進行查閱。
    第五條(企業登記檔案的類别和内容)
    (一)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注冊号、住所/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注冊資本/金、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公司類型/經濟性質、企業狀态、營業期限/經營期限、登記機關/受理機關、成立日期、最新年檢狀況、股東/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二)企業登記電子化檔案。
    1.企業開業登記材料: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合同、委派書、聘任書、房屋租賃協議、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決議等。
    2.企業變更登記材料: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别、注冊資本、經營範圍等變更登記材料。
    3.企業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或決定、核準注銷通知書等。
    4.企業吊銷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等。
    5.監督管理材料:企業限期整改等日常監管材料。
    第六條(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的查閱對象)
    單位和社會公衆可以查閱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
    第七條(企業登記電子化檔案的查閱對象)
    下列對象可以查閱除基本資料檔案以外的其他部分企業登記電子化檔案:
    (一)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以查閱與自身所處理案件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
    (二)受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可以查閱與其辦理事項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
    (三)公證、仲裁、鑒定等機構可以查閱與其工作内容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
    (四)企業可以查閱本企業的登記檔案。
    (五)其他有關單位因工作關系需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需經檔案所屬機關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方可查閱相關檔案。
    第八條(查閱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需要履行的手續)
    查閱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需填寫查檔申請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查閱企業登記電子化檔案需要履行的手續)
    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人員查閱除基本資料檔案以外的其他企業登記檔案,需填寫查檔申請表,提交單位出具的注明拟查閱企業全稱的有效證明并出示查閱人的相關有效證件,供檔案工作人員查驗。
    (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應當由其指定的查閱人提交所在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并出示本人的有效工作證件。
    (二)律師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并出示本人的律師執業證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并出示本人的工作證。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提交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通知書、介紹信并出示本人有效工作證件。
    (三)公證、仲裁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所在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并出示本人的有效執業證件。
    (四)鑒定等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有關單位委托其鑒定的委托書,提交所在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出示本人的有效執業證件。
    (五)企業查閱本企業的登記檔案,應當提交本企業出具的說明查檔用途的有效介紹信,并出示本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指定查閱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條(特殊企業登記檔案的利用)
    凡涉及特殊企業的登記檔案,按《保密法》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提供查閱利用。
    第十一條(查閱場地及對利用者的要求)
    查閱企業登記電子化檔案應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檔案室指定的查閱區域内進行。
    第十二條(查閱及利用限制)
    查閱對象對查閱所獲取的資料僅限于工作上的正常利用,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利用或用以牟取利益。
    前款所稱其他不正當方式包括但不僅限于按照時間段、區域、行業等分類條件進行批量查詢或者組合查詢後編纂發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屬于自身所有的檔案。
    檔案部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該申請内容與其生産、生活、工作等有直接關聯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管理措施)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檔案室除有權拒絕提供、當場制止外,還可以将其作爲不誠信查閱對象列入重點防範名冊,對其今後的查閱行爲從嚴掌控、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檔案的摘錄和複制)
    查閱人查閱除企業登記基本資料檔案以外的其他企業登記電子化檔案的,可以自行摘錄企業登記檔案的内容,也可以自行複制允許複制的有關登記檔案。應查閱人的要求,複制的企業登記檔案可加蓋檔案材料證明章(自行摘錄的材料不予蓋章)。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檔案查閱的方法)
    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的查閱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企業登記檔案查閱辦法》(滬工商檔〔2005〕32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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